「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责任险和工程一切险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责任险和工程一切险
什么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责任保险全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一般说来,是指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投保安全责任保险造成的职工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由企业依法赔偿,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下面的攻略,可以让你少花几万块冤枉钱:《这些保险公司的套路你一定要知道 》安责险保险费率低,保障范围广,保险责任大。与一般商业险种比较有以下优点:(1)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列入保险责任范围;(2)保障对象包括企业雇员和社会公众;(3)企业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对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先行赔付;(4)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5)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业,增加了“扩展恐怖活动条款”、“扩展犯罪行为条款”安责险附加条款。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我们而言是比较少接触的,但是它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它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载体建立的一种事故预防和事故赔偿保障机制,是运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始终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出现的人员伤亡与有关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并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功能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事故经济损失赔偿与事故预防服务。1事故经济损失赔偿。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旦出现相关人员身体伤残或死亡情形,不仅当事人家庭会遭受沉重的事故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也会因数额不菲的责任赔偿金承受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其保险赔偿,一方面能够对事故人员或家属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另一方面又能对企业雇主发挥有效的风险转移、分担作用。2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两个“强制”特点,其一为“对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实行强制投保”,其二则为“强制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后者是对过往安全生产类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保障功能的重要突破,保险公司能够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管理服务,从风险源头上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意识与能力。上述两大保险保障功能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成为各类高危生产经营企业的有效风险管理工具。2018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2019年8月,河北加入安责险的推广应用行列。在有效的政策指导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迅速在各高危行业领域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保险保障作用。1、河北安责险发展历程与成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河北省的推广应用时间相对较晚,但推广进度与实施效果较为显著。自2019年8月开始,河北省相继出台了《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组织召开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会议,建立了市场竞争、保险费率动态浮动、重特大事故额外保障、事故预防费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和联合激励等多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行机制。2020年2月,全国疫情防控期间,河北省安委办响应国家政策指导意见,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持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提出六项重要举措,有效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等多方面的保障作用,有力推动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应用。截至2020年6月底,河北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已达82.45%。此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即是对此前《细则》、《办法》、《措施》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实施落实。2、进一步推进安责险的工作重点综合此次《通知》中的各项意见要求,河北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重点可具体落实到“建筑施工企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三方主体身上。建筑施工企业《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做到三个“主动”,即“主动投保”、“主动配合”、“主动监督”。1主动投保。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筑施工企业应主动、及时、全员参与保险投保,为企业员工提供有效保险保障,完成企业法定义务。2主动配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涉及专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机构对企业施工进行风险检查、评估与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上述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工作,针对风险隐患主动进行整改。3主动监督。事故预防服务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内容的主要亮点之一,但该项保险服务在国内的发展时间较晚,保险公司事故预防服务还有待进一步落实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保险投保后应主动监督保险公司对于“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实施落实,真正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源头上防范和避免各类风险事故发生的重要作用。保险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显得十分重要。此次《通知》提出多项内容要求,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防服务机制《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组建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团队,切实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应在投保后3个月内完成第一次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保险差别化费率制定《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应实施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实施费率下降,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实施费率上浮。费率制定标准则依据两方面标准:1.企业能够接受;2.保险公司能够实现微利。发挥疫情防控保障作用保险公司应继续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通过为投保企业减免保费、扩大赔偿范围、提供疫情感染风险评估等服务,减轻疫情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政府监管部门目前,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存在一些发展问题,如投保过程中的“拒保”、“漏保”现象;风险预防服务中存在的“流于形式”、“走过场”问题;保险机构市场业务经营中的低价、无序市场竞争等问题,亟待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针对于此,《通知》对省内各级各部门作出具体要求与规定:1提高安责险推进工作在各部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通过考核制度推动安责险的具体落地落实;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条件,对拒不投保的企业采取“不投保不验收”、“不生产”、“不开工”。充分利用“黑名单”制度加强对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出现。3实行安责险推进工作“月报告”制度,省内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每月将上月进展情况上报省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安全生产类商业保险。其对各类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活动与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保险保障作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提出多项意见要求,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落实与规范发展。

安全责任保险全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一般说来,是指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投保安全责任保险造成的职工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由企业依法赔偿,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下面的攻略,可以让你少花几万块冤枉钱:《这些保险公司的套路你一定要知道 》安责险保险费率低,保障范围广,保险责任大。与一般商业险种比较有以下优点:(1)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列入保险责任范围;(2)保障对象包括企业雇员和社会公众;(3)企业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对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先行赔付;(4)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5)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业,增加了“扩展恐怖活动条款”、“扩展犯罪行为条款”安责险附加条款。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我们而言是比较少接触的,但是它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它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载体建立的一种事故预防和事故赔偿保障机制,是运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始终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出现的人员伤亡与有关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并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功能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事故经济损失赔偿与事故预防服务。1事故经济损失赔偿。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旦出现相关人员身体伤残或死亡情形,不仅当事人家庭会遭受沉重的事故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也会因数额不菲的责任赔偿金承受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其保险赔偿,一方面能够对事故人员或家属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另一方面又能对企业雇主发挥有效的风险转移、分担作用。2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两个“强制”特点,其一为“对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实行强制投保”,其二则为“强制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后者是对过往安全生产类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保障功能的重要突破,保险公司能够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管理服务,从风险源头上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意识与能力。上述两大保险保障功能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成为各类高危生产经营企业的有效风险管理工具。2018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2019年8月,河北加入安责险的推广应用行列。在有效的政策指导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迅速在各高危行业领域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保险保障作用。1、河北安责险发展历程与成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河北省的推广应用时间相对较晚,但推广进度与实施效果较为显著。自2019年8月开始,河北省相继出台了《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组织召开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会议,建立了市场竞争、保险费率动态浮动、重特大事故额外保障、事故预防费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和联合激励等多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行机制。2020年2月,全国疫情防控期间,河北省安委办响应国家政策指导意见,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持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提出六项重要举措,有效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等多方面的保障作用,有力推动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应用。截至2020年6月底,河北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已达82.45%。此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即是对此前《细则》、《办法》、《措施》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实施落实。2、进一步推进安责险的工作重点综合此次《通知》中的各项意见要求,河北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重点可具体落实到“建筑施工企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三方主体身上。建筑施工企业《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做到三个“主动”,即“主动投保”、“主动配合”、“主动监督”。1主动投保。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筑施工企业应主动、及时、全员参与保险投保,为企业员工提供有效保险保障,完成企业法定义务。2主动配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涉及专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机构对企业施工进行风险检查、评估与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上述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工作,针对风险隐患主动进行整改。3主动监督。事故预防服务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内容的主要亮点之一,但该项保险服务在国内的发展时间较晚,保险公司事故预防服务还有待进一步落实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保险投保后应主动监督保险公司对于“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实施落实,真正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源头上防范和避免各类风险事故发生的重要作用。保险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显得十分重要。此次《通知》提出多项内容要求,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防服务机制《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组建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团队,切实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应在投保后3个月内完成第一次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保险差别化费率制定《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应实施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实施费率下降,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实施费率上浮。费率制定标准则依据两方面标准:1.企业能够接受;2.保险公司能够实现微利。发挥疫情防控保障作用保险公司应继续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通过为投保企业减免保费、扩大赔偿范围、提供疫情感染风险评估等服务,减轻疫情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政府监管部门目前,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存在一些发展问题,如投保过程中的“拒保”、“漏保”现象;风险预防服务中存在的“流于形式”、“走过场”问题;保险机构市场业务经营中的低价、无序市场竞争等问题,亟待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针对于此,《通知》对省内各级各部门作出具体要求与规定:1提高安责险推进工作在各部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通过考核制度推动安责险的具体落地落实;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条件,对拒不投保的企业采取“不投保不验收”、“不生产”、“不开工”。充分利用“黑名单”制度加强对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出现。3实行安责险推进工作“月报告”制度,省内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每月将上月进展情况上报省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安全生产类商业保险。其对各类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活动与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保险保障作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提出多项意见要求,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落实与规范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出现的人员伤亡与有关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并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功能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事故经济损失赔偿与事故预防服务。1事故经济损失赔偿。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旦出现相关人员身体伤残或死亡情形,不仅当事人家庭会遭受沉重的事故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也会因数额不菲的责任赔偿金承受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其保险赔偿,一方面能够对事故人员或家属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另一方面又能对企业雇主发挥有效的风险转移、分担作用。2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两个“强制”特点,其一为“对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实行强制投保”,其二则为“强制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后者是对过往安全生产类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保障功能的重要突破,保险公司能够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管理服务,从风险源头上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意识与能力。上述两大保险保障功能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成为各类高危生产经营企业的有效风险管理工具。2018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2019年8月,河北加入安责险的推广应用行列。在有效的政策指导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迅速在各高危行业领域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保险保障作用。1、河北安责险发展历程与成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河北省的推广应用时间相对较晚,但推广进度与实施效果较为显著。自2019年8月开始,河北省相继出台了《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组织召开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会议,建立了市场竞争、保险费率动态浮动、重特大事故额外保障、事故预防费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和联合激励等多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行机制。2020年2月,全国疫情防控期间,河北省安委办响应国家政策指导意见,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持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提出六项重要举措,有效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等多方面的保障作用,有力推动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应用。截至2020年6月底,河北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已达82.45%。此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即是对此前《细则》、《办法》、《措施》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实施落实。2、进一步推进安责险的工作重点综合此次《通知》中的各项意见要求,河北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重点可具体落实到“建筑施工企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三方主体身上。建筑施工企业《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做到三个“主动”,即“主动投保”、“主动配合”、“主动监督”。1主动投保。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筑施工企业应主动、及时、全员参与保险投保,为企业员工提供有效保险保障,完成企业法定义务。2主动配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涉及专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机构对企业施工进行风险检查、评估与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上述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工作,针对风险隐患主动进行整改。3主动监督。事故预防服务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内容的主要亮点之一,但该项保险服务在国内的发展时间较晚,保险公司事故预防服务还有待进一步落实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保险投保后应主动监督保险公司对于“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实施落实,真正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源头上防范和避免各类风险事故发生的重要作用。保险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显得十分重要。此次《通知》提出多项内容要求,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防服务机制《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组建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团队,切实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应在投保后3个月内完成第一次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保险差别化费率制定《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应实施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实施费率下降,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实施费率上浮。费率制定标准则依据两方面标准:1.企业能够接受;2.保险公司能够实现微利。发挥疫情防控保障作用保险公司应继续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通过为投保企业减免保费、扩大赔偿范围、提供疫情感染风险评估等服务,减轻疫情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政府监管部门目前,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存在一些发展问题,如投保过程中的“拒保”、“漏保”现象;风险预防服务中存在的“流于形式”、“走过场”问题;保险机构市场业务经营中的低价、无序市场竞争等问题,亟待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针对于此,《通知》对省内各级各部门作出具体要求与规定:1提高安责险推进工作在各部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通过考核制度推动安责险的具体落地落实;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条件,对拒不投保的企业采取“不投保不验收”、“不生产”、“不开工”。充分利用“黑名单”制度加强对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出现。3实行安责险推进工作“月报告”制度,省内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每月将上月进展情况上报省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安全生产类商业保险。其对各类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活动与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保险保障作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提出多项意见要求,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落实与规范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商业保险吗?不属于是强制性保险。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安全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什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发展梳理我国自2017年开始,就明令要求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开始试点强制推行安责险。近年来,随着政策的推动,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越来越多,安责险的发展进入了上升通道。2021年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推动安责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从目前来看,安责险未来或将在全国范围内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有望演化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本文就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国家政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各类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各省市地区政策.吉林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投保;督促保险机构履行事故预防责任,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安责险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数据共享。广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2月24日,广西省应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部署,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安责险推动工作,积极支持新一届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共保体开展工作。各地要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江苏省《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应当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项目不得延迟投保、退保。《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21年3月17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文件提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2021年6月8日,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文件提出:明确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相关费用。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推进建工安责险实施和事故预防工作。《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2021年7月19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文件提出:徐州市市区范围内的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广东省《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4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保障范围进行明确,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费率,对事故预防和保险理赔等提出新的要求和建议。《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28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出:在全市中选择1-2个区和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作为示范点,开展安责险“服务+监管+推广”为一体的综合试点工作。浙江省《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要积极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工作开展,加快投保进度,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将安责险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要求开展安责险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6月23日,杭州市安委办发布《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要求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内涵内容、投保主体及保险期限,费率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安责险监督管理要求,将安责险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优评杯、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15日,杭州市建委正式发布《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以“安全+保险+服务”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北京市《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严格落实安责险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科学指导保险机构为安责险参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加强指导各区保险机构开展保险服务工作,有效推进安责险制度建设。河北省《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2021年10月1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文件提出:进一步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山东省《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1日起,山东省住建厅实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件提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投保安责险。对于不依法参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另外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年8月30日,云南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进行责令整改和处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甘肃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2021年3月19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统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将严格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和建立保险理赔服务机制。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3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字〔2021〕138 号),文件提出: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和意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了工作部署。福建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28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在省内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加快建立市场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提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全市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安责险,未参保项目限于2021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完成投保,否则,将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认定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将其纳入安全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保险公司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制度化。辽宁省《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及其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进一步扩大安责险推行和保障范围。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2日青海省安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省范围内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除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不得延迟续保、退保;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陕西省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8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确保取得成效。省应急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牵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检查工作专班,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查。四川省《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2021年9月23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布《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文件提出:在全州范围内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查自纠。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强制的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但目前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二、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的本质是什么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这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1)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2)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3)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从、不尊重,生产也将被迫中断,这就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事故发生的强迫性力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此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提供了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高危行业进行保障的,除了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之外,一般还可附加医疗费用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障等。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目前虽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但是有关部门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相关经济损失等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不属于是强制性保险。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安全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什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发展梳理我国自2017年开始,就明令要求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开始试点强制推行安责险。近年来,随着政策的推动,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越来越多,安责险的发展进入了上升通道。2021年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推动安责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从目前来看,安责险未来或将在全国范围内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有望演化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本文就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国家政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各类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各省市地区政策.吉林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投保;督促保险机构履行事故预防责任,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安责险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数据共享。广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2月24日,广西省应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部署,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安责险推动工作,积极支持新一届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共保体开展工作。各地要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江苏省《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应当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项目不得延迟投保、退保。《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21年3月17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文件提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2021年6月8日,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文件提出:明确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相关费用。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推进建工安责险实施和事故预防工作。《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2021年7月19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文件提出:徐州市市区范围内的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广东省《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4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保障范围进行明确,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费率,对事故预防和保险理赔等提出新的要求和建议。《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28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出:在全市中选择1-2个区和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作为示范点,开展安责险“服务+监管+推广”为一体的综合试点工作。浙江省《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要积极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工作开展,加快投保进度,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将安责险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要求开展安责险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6月23日,杭州市安委办发布《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要求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内涵内容、投保主体及保险期限,费率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安责险监督管理要求,将安责险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优评杯、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15日,杭州市建委正式发布《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以“安全+保险+服务”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北京市《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严格落实安责险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科学指导保险机构为安责险参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加强指导各区保险机构开展保险服务工作,有效推进安责险制度建设。河北省《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2021年10月1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文件提出:进一步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山东省《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1日起,山东省住建厅实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件提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投保安责险。对于不依法参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另外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年8月30日,云南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进行责令整改和处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甘肃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2021年3月19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统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将严格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和建立保险理赔服务机制。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3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字〔2021〕138 号),文件提出: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和意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了工作部署。福建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28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在省内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加快建立市场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提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全市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安责险,未参保项目限于2021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完成投保,否则,将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认定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将其纳入安全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保险公司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制度化。辽宁省《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及其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进一步扩大安责险推行和保障范围。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2日青海省安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省范围内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除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不得延迟续保、退保;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陕西省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8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确保取得成效。省应急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牵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检查工作专班,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查。四川省《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2021年9月23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布《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文件提出:在全州范围内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查自纠。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强制的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但目前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二、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的本质是什么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这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1)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2)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3)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从、不尊重,生产也将被迫中断,这就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事故发生的强迫性力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此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提供了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高危行业进行保障的,除了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之外,一般还可附加医疗费用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障等。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目前虽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但是有关部门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相关经济损失等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发展梳理我国自2017年开始,就明令要求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开始试点强制推行安责险。近年来,随着政策的推动,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越来越多,安责险的发展进入了上升通道。2021年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推动安责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从目前来看,安责险未来或将在全国范围内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有望演化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本文就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国家政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各类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各省市地区政策.吉林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投保;督促保险机构履行事故预防责任,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安责险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数据共享。广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2月24日,广西省应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部署,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安责险推动工作,积极支持新一届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共保体开展工作。各地要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江苏省《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应当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项目不得延迟投保、退保。《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21年3月17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文件提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2021年6月8日,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文件提出:明确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相关费用。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推进建工安责险实施和事故预防工作。《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2021年7月19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文件提出:徐州市市区范围内的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广东省《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4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保障范围进行明确,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费率,对事故预防和保险理赔等提出新的要求和建议。《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28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出:在全市中选择1-2个区和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作为示范点,开展安责险“服务+监管+推广”为一体的综合试点工作。浙江省《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要积极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工作开展,加快投保进度,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将安责险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要求开展安责险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6月23日,杭州市安委办发布《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要求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内涵内容、投保主体及保险期限,费率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安责险监督管理要求,将安责险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优评杯、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15日,杭州市建委正式发布《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以“安全+保险+服务”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北京市《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严格落实安责险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科学指导保险机构为安责险参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加强指导各区保险机构开展保险服务工作,有效推进安责险制度建设。河北省《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2021年10月1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文件提出:进一步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山东省《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1日起,山东省住建厅实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件提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投保安责险。对于不依法参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另外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年8月30日,云南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进行责令整改和处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甘肃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2021年3月19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统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将严格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和建立保险理赔服务机制。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3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字〔2021〕138 号),文件提出: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和意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了工作部署。福建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28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在省内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加快建立市场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提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全市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安责险,未参保项目限于2021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完成投保,否则,将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认定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将其纳入安全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保险公司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制度化。辽宁省《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及其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进一步扩大安责险推行和保障范围。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2日青海省安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省范围内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除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不得延迟续保、退保;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陕西省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8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确保取得成效。省应急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牵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检查工作专班,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查。四川省《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2021年9月23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布《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文件提出:在全州范围内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查自纠。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强制的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但目前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二、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的本质是什么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这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1)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2)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3)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从、不尊重,生产也将被迫中断,这就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事故发生的强迫性力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此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提供了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高危行业进行保障的,除了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之外,一般还可附加医疗费用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障等。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目前虽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但是有关部门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相关经济损失等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商业保险不属于是强制性保险。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安全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什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是强制性保险。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安全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什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责任险 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购买是建设单位购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拓展资料:主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附加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现场施救费用;(二)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最早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速度较快,发展程度也较成熟,1998年曾在《建筑法》中被规定为强制投保保险,而后虽然随着《建筑法》重新修订被取消强制投保,但受立法推动影响,目前依旧占据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市场较大业务份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是继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后,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全新险种,在保障范围、保障功能与保障力度等方面都较前两者进一步优化完善,受到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1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2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法》中的鼓励投保,升级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专门为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定包括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与改进等事项的规范指导。综合近年来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视与推动,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立法推广经验,新《安全生产法》修订送审后,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迎来巨大的市场发展机遇。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相较于2014版《安全生产法》,新法修订送审内容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修订为: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此前,2002版《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而2014版《安全生产法》则增加“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直至新版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针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责任,新版修订内容还单独增加一条处罚内容,保证相关经营主体切实履行投保责任。第一百零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此外,新版修订内容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体主要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最高决策权和指挥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高,也促使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有效分散、转移、防范与应对相应安全生产责任风险。二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思考建议推动立法建设,是目前国内多个政策性工程险种发展的普遍市场呼声,但目前只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着较好的政策进展,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在国内的立法推动经历,可以预见,一旦立法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的投保应用将会快速扩展,险种的配套保险服务、险种功能、市场运作等也将获得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工程险种的初期推广应用,可以看到险种的强制推行办法并不只局限于政府立法推行一项,以欧美国家为例,其实行的政府、银行、市场三重强制推行办法,能够更全面、系统的保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内的相关工程险种的有效投保应用。1政府层面,立法规定保证了相关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拥有保险保障,即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银行层面,针对工程项目的贷款条件即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相关工程险种投保;3市场层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参与的多元化主体市场准入筛选机制,令相关经营主体能否取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保险产品浮动费率的高低,成为影响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进而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良性循环。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保证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的有效市场推广应用。这种多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是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的。推动立法建设,是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随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进入送审阶段,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立法建设进程也更进一步,为更大市场范围内的快速推广应用创造机遇可能。同时,参考发达国家市场经验,立法建设之外,包括银行、市场等多层次的强制推行机制也能够保证险种的快速市场推广应用,是我国安全生产责任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之一。
是建设单位的哦。

是建设单位购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拓展资料:主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附加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现场施救费用;(二)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最早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速度较快,发展程度也较成熟,1998年曾在《建筑法》中被规定为强制投保保险,而后虽然随着《建筑法》重新修订被取消强制投保,但受立法推动影响,目前依旧占据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市场较大业务份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是继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后,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全新险种,在保障范围、保障功能与保障力度等方面都较前两者进一步优化完善,受到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1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2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法》中的鼓励投保,升级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专门为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定包括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与改进等事项的规范指导。综合近年来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视与推动,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立法推广经验,新《安全生产法》修订送审后,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迎来巨大的市场发展机遇。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相较于2014版《安全生产法》,新法修订送审内容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修订为: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此前,2002版《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而2014版《安全生产法》则增加“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直至新版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针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责任,新版修订内容还单独增加一条处罚内容,保证相关经营主体切实履行投保责任。第一百零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此外,新版修订内容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体主要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最高决策权和指挥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高,也促使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有效分散、转移、防范与应对相应安全生产责任风险。二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思考建议推动立法建设,是目前国内多个政策性工程险种发展的普遍市场呼声,但目前只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着较好的政策进展,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在国内的立法推动经历,可以预见,一旦立法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的投保应用将会快速扩展,险种的配套保险服务、险种功能、市场运作等也将获得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工程险种的初期推广应用,可以看到险种的强制推行办法并不只局限于政府立法推行一项,以欧美国家为例,其实行的政府、银行、市场三重强制推行办法,能够更全面、系统的保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内的相关工程险种的有效投保应用。1政府层面,立法规定保证了相关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拥有保险保障,即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银行层面,针对工程项目的贷款条件即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相关工程险种投保;3市场层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参与的多元化主体市场准入筛选机制,令相关经营主体能否取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保险产品浮动费率的高低,成为影响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进而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良性循环。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保证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的有效市场推广应用。这种多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是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的。推动立法建设,是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随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进入送审阶段,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立法建设进程也更进一步,为更大市场范围内的快速推广应用创造机遇可能。同时,参考发达国家市场经验,立法建设之外,包括银行、市场等多层次的强制推行机制也能够保证险种的快速市场推广应用,是我国安全生产责任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之一。
是建设单位的哦。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最早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速度较快,发展程度也较成熟,1998年曾在《建筑法》中被规定为强制投保保险,而后虽然随着《建筑法》重新修订被取消强制投保,但受立法推动影响,目前依旧占据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市场较大业务份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是继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后,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全新险种,在保障范围、保障功能与保障力度等方面都较前两者进一步优化完善,受到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1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2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法》中的鼓励投保,升级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专门为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定包括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与改进等事项的规范指导。综合近年来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视与推动,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立法推广经验,新《安全生产法》修订送审后,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迎来巨大的市场发展机遇。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相较于2014版《安全生产法》,新法修订送审内容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修订为: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此前,2002版《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而2014版《安全生产法》则增加“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直至新版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针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责任,新版修订内容还单独增加一条处罚内容,保证相关经营主体切实履行投保责任。第一百零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此外,新版修订内容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体主要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最高决策权和指挥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高,也促使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有效分散、转移、防范与应对相应安全生产责任风险。二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思考建议推动立法建设,是目前国内多个政策性工程险种发展的普遍市场呼声,但目前只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着较好的政策进展,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在国内的立法推动经历,可以预见,一旦立法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的投保应用将会快速扩展,险种的配套保险服务、险种功能、市场运作等也将获得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工程险种的初期推广应用,可以看到险种的强制推行办法并不只局限于政府立法推行一项,以欧美国家为例,其实行的政府、银行、市场三重强制推行办法,能够更全面、系统的保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内的相关工程险种的有效投保应用。1政府层面,立法规定保证了相关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拥有保险保障,即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银行层面,针对工程项目的贷款条件即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相关工程险种投保;3市场层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参与的多元化主体市场准入筛选机制,令相关经营主体能否取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保险产品浮动费率的高低,成为影响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进而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良性循环。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保证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的有效市场推广应用。这种多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是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的。推动立法建设,是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随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进入送审阶段,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立法建设进程也更进一步,为更大市场范围内的快速推广应用创造机遇可能。同时,参考发达国家市场经验,立法建设之外,包括银行、市场等多层次的强制推行机制也能够保证险种的快速市场推广应用,是我国安全生产责任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之一。
是建设单位的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法律分析: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于2017年12月12日印发,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目的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四条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法律分析: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于2017年12月12日印发,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目的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四条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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